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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国土资征告〔2016〕第16-102号
四河乡雪二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转用你村委会范围内国有土地约0.671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泗洪县窑河大桥改造工程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拟征土地位置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
四河乡雪二村国有 | 0.5636 | 8000元/亩 (未利用地) | 按照洪政发〔2011〕38号文件标准执行 | 按照洪政发〔2011〕38号文件标准执行 |
四河乡雪二村国有 | 0.1080 | 16000元/亩 (农用地) | 按照洪政发〔2011〕38号文件标准执行 | 按照洪政发〔2011〕38号文件标准执行 |
三、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四类地区1.4万元/人,16周岁以上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泗洪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12日